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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教师因对职称评定不满可否提起争议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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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教师因多次参评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能获得通过,而其他相同时间入校的教师很多都已经评上,因此该教师对此非常不满,就准备对所在高校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该教师的申请,并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限于: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对于教师与事业单位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严格按照人事争议规定处理。

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产生的争议,并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因此,即使该教师提起人事争议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该教师可通过内部申诉渠道解决。

编者按:《创富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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