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郑某辰(女,年6月27日出生)于年6月6日医院,年6月7日在全麻下实施阑尾切除手术。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在术前没有详细了解原告既往有青光眼病史,便盲目使用阿托品等药物。
导致原告在阑尾切除手术后转天下午5时左右出现眼疼、头痛、恶心等青光眼急性发作症状。被告对此并未予以重视,只按照肠胃病予以诊治,原告症状没有缓解反而加重。第二天上午8时医生查房时,患者眼疼难忍、眼球突出、充血,视物不清。
家属要求眼科会诊,至下午3:30眼科医生才到病房进行会诊。此时,被告已延误对原告眼睛的救治,在眼科医生开具处方中有三种药,被告只给原告使用二种,对于有降低眼压效果的醋甲唑胺没给原告使用,导致原告眼压进一步升高,上述症状更为严重。
至同月10日上午8:30眼科再次会诊,测眼压71.03毫米汞柱,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眼科医生再次开具处方,处方中有四种药,但被告仍没有给原告使用醋甲唑胺,致使原告病情继续恶化,至下午4医院医生第三次会诊,原告因眼压过高,测压仪都测不到数值。
正是由于被告术前没有仔细询问原告既往病史,用药后发生青光眼,没有及时诊断和治疗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原告由术前右眼视力1.0、左眼视力1.2至术后右眼视力0.10、左眼视力0.25的损害后果。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医生的过错诊疗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后果,使原告承受了身体上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现本案已经医疗损害鉴定,确定了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同等责任,且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时长均进行了鉴定,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四、鉴定意见
患者伤残等级为十级,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入院时临床医生病史采集不详细,不全面,住院志中无青光眼的详细记录。麻醉中不恰当使用甲氧氯普胺。根据患者年2月24日门诊病历记载“睑结膜充血,球结膜充血,右角膜浑浊,医院检查,考虑白内障、青光眼”。提示患者有青光眼病史,医方在未详细追问病史,了解患者眼部病史的情况下,使用多巴胺受体拮抗剂甲氧氯普胺不妥。
医方应用肌松拮抗药物甲氧氯普胺错误。由于医方对该青光眼患者不恰当使用肌松药物,导致患者病情复发加重,虽经手术治疗,但视力进一步下降。
2、患者自身也对疾病诊治存在一定延误,未主动向医生提供眼部症状既往史,也影响了医生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
3、患者急性阑尾炎诊断明确,诊疗符合规范。双方对此无争议。
4、青光眼是世界第二大不可逆的进行性的致盲疾病。患者自一x医院出院至今已有11年,故评定患者的伤残等级应以患者一x医院出院时视力为准。后患者视力逐渐下降的情况系自身疾病的发展所致。
患者于x医院入院前3个月(年2月24日)外院门诊检查右眼视力1.0、左眼1.2。使用甲氧氯普胺后青光眼急性发作,于一x医院手术前后视力变化情况:青光眼术前视力右眼视力0.25、左眼视力1.0,青光眼术后视力右眼视力0.4。术前术后视野未查。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x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78,.46元。